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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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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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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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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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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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許可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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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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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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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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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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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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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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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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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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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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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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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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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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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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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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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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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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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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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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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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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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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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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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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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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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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七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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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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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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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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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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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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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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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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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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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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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未按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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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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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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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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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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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營業執照申請材料并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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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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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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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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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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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調查前已提交許可申請材料并受理,但從事食品、藥品等關系生命健康安全的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重要工業產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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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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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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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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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價格相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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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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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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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能夠標明商品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不引起消費者對價格的誤解,未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沒有違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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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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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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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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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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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布廣告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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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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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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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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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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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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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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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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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食品安全,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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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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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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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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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如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涉案產品品類的合格證明文件等,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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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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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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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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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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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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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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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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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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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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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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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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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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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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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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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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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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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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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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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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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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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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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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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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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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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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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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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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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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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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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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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未按規定在被抽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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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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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在被抽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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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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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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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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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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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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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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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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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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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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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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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未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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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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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未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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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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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查驗或者留存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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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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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查驗或者留存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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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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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未及時處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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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數量少而且未銷售,沒有違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不含餐飲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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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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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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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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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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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攤販未取得備案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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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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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攤販未取得備案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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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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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網絡商品交易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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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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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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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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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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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 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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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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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提前三十天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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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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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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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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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 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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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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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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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費者提示了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但標注不明顯,沒有違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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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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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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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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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核驗、登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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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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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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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不履行法定核驗、登記義務,有關信息報送義務,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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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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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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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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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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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不履行法定核驗、登記義務,有關信息報送義務,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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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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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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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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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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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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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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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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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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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不履行法定核驗、登記義務,有關信息報送義務,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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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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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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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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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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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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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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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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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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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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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 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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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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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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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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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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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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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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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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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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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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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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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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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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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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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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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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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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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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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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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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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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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的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服務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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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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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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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在服務期間內,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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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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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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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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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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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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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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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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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經營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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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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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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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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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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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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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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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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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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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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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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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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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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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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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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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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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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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載明平臺內經營者的網店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暫停服務等短期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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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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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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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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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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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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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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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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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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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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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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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未將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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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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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未將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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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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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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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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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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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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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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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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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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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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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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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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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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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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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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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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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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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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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未按要求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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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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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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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九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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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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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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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所有人陳述性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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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在自有經營場所和自有新媒體(自建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上使用,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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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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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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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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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廣告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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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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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發布的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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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在自有經營場所或自有新媒體(自建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上發布,危害后果輕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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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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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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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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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未標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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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內容真實準確合法有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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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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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V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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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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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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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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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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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婕皩@膹V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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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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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注“廣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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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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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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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一、二款:“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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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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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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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未發生違法廣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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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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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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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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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開發商企業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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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已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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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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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一)開發企業名稱;……(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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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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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農藥廣告未標明農藥廣告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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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農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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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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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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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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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獸藥廣告未標明獸藥廣告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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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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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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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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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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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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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已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有效期內,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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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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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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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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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品包裝、說明用字有關用語規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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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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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或者未標注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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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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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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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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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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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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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生產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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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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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成員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商品條碼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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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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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系統成員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商品條碼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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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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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專利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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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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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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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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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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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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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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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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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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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 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第六條:“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第七條:“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進行標注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并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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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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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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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舉辦者允許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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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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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會展的舉辦者允許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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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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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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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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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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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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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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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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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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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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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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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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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特種設備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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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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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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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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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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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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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未及時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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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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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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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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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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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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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 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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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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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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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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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保記錄未經電梯管理人員簽字確認,或者對電梯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等信息填寫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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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有證據表明為電梯管理人員據不簽字,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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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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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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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經檢驗合格并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管理人的,應當書面記錄交付的人員、時間,電梯鑰匙的數量以及技術資料的內容,并由交付雙方簽字確認。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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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網上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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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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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網上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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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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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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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計量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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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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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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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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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非強制性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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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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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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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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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未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或者不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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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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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集市主辦者應當做到:……(四)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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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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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而未使用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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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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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銷售商品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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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經營者未使用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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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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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之差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誤差的,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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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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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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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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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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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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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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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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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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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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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認證活動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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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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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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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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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委托人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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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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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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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認證而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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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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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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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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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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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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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期限為6個月,期間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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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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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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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未依法實施消費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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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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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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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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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生產商未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提交調查分析結果、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或者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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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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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的;(二)未按規定提交調查分析結果的;(三)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的;(四)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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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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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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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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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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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的經營者將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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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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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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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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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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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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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標簽或者說明書印制時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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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假、劣藥處罰外,無主觀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響用藥安全有效,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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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處罰的外,藥品包裝未按照規定印有、貼有標簽或者附有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未按照規定注明相關信息或者印有規定標志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注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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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沒有及時登記購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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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索證索票齊全、不影響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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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零售藥品未正確說明用法、用量等事項,或者未按照規定調配處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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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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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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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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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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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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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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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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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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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進口已獲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藥品注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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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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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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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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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銷銷醫療器械,沒有及時登記查驗或銷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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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但索證索票齊全、不影響追溯,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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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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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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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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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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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未按照規定告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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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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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八)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經營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未按照規定告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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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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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單位和檢驗機構違規使用禁止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檢驗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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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觀故意,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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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九條:“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單位和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禁止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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