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56號文定期檢驗規則
總局領導您好,近期全國各省都開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針對“電梯定期檢驗規則(試行)”里的內容有些疑問,望總局領導給與答復。
1、規則中2.8檢驗意見和檢驗結論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形成檢驗結論或者提出檢驗意見.并且釆用附錄D規定的格式向使用單位出具《電梯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檢驗結論“合格”判定條件如下:
1)附錄A-C中所列檢驗項目和抽檢的檢測項目全部符合.或者使用單位提交的整改資料符合第2.9條第⑵項的規定。
2)檢驗結論“不合格”判定條件如下:
附錄A-C中所列檢驗項目存在不符合、抽檢的重要檢測項目存在不符合、使用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第2.9條第⑵項要求的整改資料或提交的整改資料不符合要求。
3)提出檢驗意見的情況如下:
附錄A-C 中所列檢驗項目和抽檢的重要檢測項目均符合要求.但抽檢的一般項目存在不符合。
請問總局領導,三種情況均需要出具《通知書》嗎?如第三種情況,是否必須抽檢一般項目,在提出檢驗意見后如何下結論,結論是什么,是否出具檢驗報告;
2、規則中2.9不符合與不合格的處置
(1)對于檢驗機構形成第2.8條第(2)項所述檢驗結論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且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檢驗要求。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有關規定.結合整改情況.再次開展相應檢驗工作;
(2)對于檢驗機構提出第2.8條第(3)項所述檢驗意見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且在規定時限內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查看見證資料或者現場驗證的方式.確認其是否符合要求.并且按照第2.8、2.10條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后續工作;
其中第一條,此時是針對整改項目檢驗還是重新檢驗,怎樣出具檢驗記錄,檢驗結論是什么,如何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條,規定的檢驗時限應當如何限定。
望總局領導給與回復!
期盼!
總局回復:一是《電梯定期檢驗規則(試行)》第2.8 項已明確,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采用附錄D的格式出具《電梯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形成檢驗結論或提出檢驗意見。對于檢驗結論“合格”的,《通知書》中“不符合情況”應當填寫“無”。二是對于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電梯定期檢驗規則(試行)》第2.9(1)項已明確,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結合電梯具體的整改情況(如整改內容、整改時限等),再次開展相應檢驗工作。相應檢驗報告的出具方式可參考附錄E的注E-2。三是《通知書》中提出的整改時限,由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根據現場需整改的具體項目、電梯下次檢驗日期等因素綜合考慮提出。
02
問:檢驗師報考條件
領導你好,報考電梯檢驗師時要求提供中級職稱證或者技師證,請問對提供的技師證工種有什么要求嗎?我持有電工技師證是否可以報考電梯檢驗師?
總局回復:請向考試機構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咨詢,電話010-59068821。
PS:電梯檢驗人員考試內容及報名條件及方法!
03
問:檢測資格證書
我的檢測資格證書2021年3月份到期,經網上查詢到期是3月31日,上個月上不了網,我現在報不上名,如何處理。
總局回復:您好,請說明所持的檢驗證書類型,若是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的RT、UT、MT、PT的I、II級,直接向所在省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除上述項目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申請,需要在總局平臺上申請()。
04
問:關于特種設備銷售單位建立檢查驗收臺賬的相關問題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請問下檢查驗收制度具體包括哪些方面?
總局回復:一般包括對特種設備是否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等規定的檢查驗收要求。
PS:《特種設備安全法》全文
05
問: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到底需不需要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
尊敬的總局領導:
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是否需要取證的問題,我看總局的回復也不少,絕大部分回復的是不需要,沒有要求。但是我從系統自動查詢的回復,有的個別回復是需要,另外從一些公眾號轉發的內容看看,2020年10月28日總局對10月23日群眾留言《關于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問題》的回復,明確說需要。但是現在我查不到這條留言了。如果需要我可以提供相關的回復截圖。
我現在想問一下,這個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到底需不需要取證,請給一個明確的答復!!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4.2.2.2第一款以外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可以任命本單位工作人員為兼職安全管理員,也可以委托非本單位人員負責使用管理;本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安全管理員的可以不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受委托負責使用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06
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更新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經歷了第1、2、3號修改單修改,請問是否有更新統一版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不需要4份文件一起看?如果沒有的話,請問是否有計劃發布更新統一版本,且計劃何時發布?
總局回復:您好,核準規則已在修訂中,擬于近期發布新的規則
07
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行政許可系統
尊敬的國家局領導,我想申請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許可,可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行政許可系統,網址一直登陸不上去是怎么回事?
總局回復:您好,您可登陸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網站的行政許可欄目申請。
08
問:TSG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
總局領導您們好:
請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條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核準有甲類檢驗核準機構,乙類檢驗核準機構;如何界定核準機構?如果單位需要申請特種設備核準的話,需要單位的那個部門申請(是使用部門還是安全部門或者設備管理部門)
如果申請受理成功的話,如何核準(檢定校準),是否按強制檢定收費。因有些特種設備有使用參數,需計量(計量機構開具的校準證書是否有效,有效期一般一年)。核準證在有效期內的情況下。
望回復,謝謝!
總局回復:您好,關于機構分類的要求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中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按照設備數量、檢驗檢測人員數量和申請項目數量來確定。是否收費或如何收費需由當地物價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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