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檢驗人員執業
檢驗人員換證要求執業不間斷6個月,這個要求是指必須是檢驗人員嗎?履行審核、批準職責是否也算?
總局回復:從事檢驗報告的審核、批準工作,屬于檢驗工作執業時間。
問:特種設備定期檢查的問題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39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問題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作廢了嗎?
問題2:法大于條例,特種設備在定期檢查時,是否可以不局限于1個月的規定,是否可以3個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現行有效,《特種設備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執行。
問:關于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實施許可的多地址申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領導:
在遇到TSG07-2019 《許可規則》3.2.2條情形的,比如在江蘇省的總公司(法人A,注冊地江蘇省)申請特種設備省級實施許可的子項目,擬以在安徽省的子公司(法人B,注冊地安徽省)作為制造地。要分別向兩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是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還是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評審機構是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還是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
提交申請時,是否需要提交總公司和子公司關系的書面文件,如需要,此書面文件用兩個單位的法人共同簽字并加蓋兩個單位公章的聲明是否可以?
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許可的,應當分別向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公司與子公司不得一同申請。
問:關于企業更名、法人更換
企業更名、更換法人代表,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完更名后,更名之前的產品定型實驗報告,對特檢院來說還是有效的吧。
問:生產特種設備企業搬遷辦理許可
特種設備生活企業從外縣搬遷到我縣,原生產許可證未過期,新生產許可證已提交申請材料,但未取得新的許可證,一直在生產中,是否可以以未取得生產許可證進行處罰?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地址搬遷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第3.6.2.3條執行。需要鑒定評審的,變更未批準前,不得繼續生產;繼續生產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處理。
問: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地址搬遷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第3.6.2.3條執行。需要鑒定評審的,變更未批準前,不得繼續生產;繼續生產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處理。
總局領導好,在日常工作中,有遇到在檢驗完成后,使用單位沒有第一時間來辦理使用登記,直到使用單位發生變化后才來辦理。這樣就導致檢驗報告上的使用單位名稱與來辦理使用登記的使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雖然檢驗報告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名稱與檢驗報告出具時的企業營業執照保持了一致,但并不和來辦理使用登記時的單位名稱一樣。
請問總局領導:是否要檢驗報告上的使用單位名稱必須和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交的營業執照保持完全一致,才能辦理使用登記?個人理解,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不需要審查檢驗報告上的使用單位名稱,比如壓力容器制造監督檢驗報告上就沒有使用單位的信息,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例如:設備A出具檢驗報告時的使用單位是B,檢驗報告上顯示的使用單位也是B,但來辦理使用登記時的使用單位由B變成了C,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交的營業執照是C的。此時是否需要將檢驗報告的使用單位由B改成C?
總局回復:不需要變更檢驗報告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名稱。
問:關于疫情期特種設備檢驗師補考的建議
由于疫情的不不確定性,特種設備協會兩次推遲取消檢驗師的補考活動,知道協會想著廣大考生的安全.可今年的疫情周而復始,雖然沒有大規模的爆發,但零星的出現很多.能不能協會考慮下委托當地協會對本地區的組織一次補考,或由于疫情改革一次,通過互聯網答題等手段舉辦補考.
總局回復:近期多地出現疫情,我局已要求考試機構在疫情常態化情況下改革考試方式,感謝您的建議。
問:關于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問題
一家企業初次取證時由A機構負責鑒定評審,4年后換證時A機構是否還可以對這家單位進行鑒定評審。關于鑒定評審是否有回避制度或不得連續兩次委托同一機構對同一企業開展評審工作的要求?
總局回復:市場監管總局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情況下,市場監管總局許可的,不連續兩次委托同一機構對同一企業開展鑒定評審。特殊情況除外,比如疫情期間、鑒定評審機構較少等。
問:制造地址變更
尊敬的總局領導、專家好!現有兩個問題需請教:
我公司提交了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換證申請,總局也已受理并簽發了“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但是還沒有約請評審機構。在這個節點上,我公司準備搬遷到新的制造地址進行生產,但營業執照不變,還是原來的營業執照。
1、根據TSG 07-2019 3.3.4規定,這是申請信息變更,需要重新提出申請。請問重新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2、根據TSG 07-2019 3.6.2.2規定,單位名稱或者地址更名,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請問地址搬遷是否也按上述規定,在搬遷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即可。
總局回復:1.在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系統中,履行受理變更手續。2.地址搬遷,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第3.6.2.3條執行,需要鑒定評審的,變更未批準前,不得生產。
問:關于新版《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尺寸大小問題
新版《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尺寸大小和內部文字、表格尺寸大小是多少?
問:關于修改單發布的建議
總局領導您好:
鑒于特種設備各項規程等的修改比較頻繁,且每次修改內容都比較多,表述也比較復雜(既有改變、也有刪除、添加等)。
希望總局在每個規程修改單發布的時候能夠同時發布一個修改后的完整版新規程。這樣可以避免大家逐條對照修改單自行更新時發生失誤,或是從其他途徑下載一些有誤的所謂“最新版規程”,造成執行中的錯誤。
總局網站上發布的完整的、最新的規程是最權威的,可以給基層監管人員和特種設備相關單位提供較大便利,感謝。
問:請問國家局
現在國家局許可,為何都不通知地方局?不通知地方局,后續的監管,地方局應如何及時獲取信息?國家局是否應該考慮基層的監管責任?現在評審機構的評審完了,國家局發證了,地方局卻全然不知該單位的存在。監管空白如何解決?
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第五條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制定檢查計劃。總局許可的單位,現場鑒定評審時,鑒定評審機構均告知相應的省級局。根據省級局的需要,總局不定期與省級局交換許可數據,同時,總局許可的結果也在網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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