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圖片為電梯品牌推薦,與本文內容無關
以下為正文:
問:特種設備啟用是否需要先檢驗合格
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辦理停用后啟用,設備處于停用且檢驗不合格狀態,企業來窗口辦理啟用登記是否可以直接辦理?是否應先檢驗合格再辦理啟用登記?
總局回復:如果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沒有設備處于停用狀態時不可以申請檢驗的規定,建議先定期檢驗合格再辦理啟用手續。
問: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權限下放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隨著國務院“放管服”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很多地方都在市縣兩級成立了“行政審批局”,2017年我市在成立行政審批局時,市質監局(還未成立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職權移交到行政審批局,現在市行政審批局如果將這項業務交由區行政審批局來做,請問總局領導:是不是有兩種辦法,一是以市政府以發布決定的形式
將使用登記下放到區一級行政審批局實施。二是以市行政審批局或市場監督局的名義發文委托區行政審批局辦理使用登記?委托機關是行政審批局還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部門是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如果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已交由市政府設立的行政審批局辦理,說明市政府已經調整了部門職能,行政審批局已經履行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部分職責。因此,委托下一級行政審批局辦理使用登記,應該由市政府設立的行政審批局委托。
問:特種設備是否適合雙隨機
雙隨機--暨執法人員人員隨機、企業隨機。但特種設備執法檢查按《現場監督檢查規則》要求須持“特種設備監察證”。現地方從事特種設備監察工作人員數量少,持特種設備監察證的更少之又少。況且,在從事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很多涉及到TSG特種設備各類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問題,須持國家A類特種設備執法證才可以。面對這種局面,特種設備這種專業監管模式是否適用“雙隨機”檢查中?
總局回復: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信〔2019〕38號),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未規定必須是A類安全監察人員才可以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建議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培養。
問:檢驗人員勞務派遣違反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檢驗人員是檢驗機構的主要、重要崗位,顯然不屬于以上三種情況,采用勞務派遣制度已經涉嫌違法,同時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落實檢驗責任。更有甚者,檢驗人員離職,不出具證明,檢驗人員無法就業于新單位,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動。
請總局在核準評審時,盡快糾正此種違法行為。
總局回復:感謝您的建議,檢驗人員的用人方式目前由檢驗機構選擇,但必須確保該檢驗人員僅在一家檢驗檢測機構執業。
問:生產許可證問題
請問,公司生產許可證可否轉移到全資子公司名下?
若可以,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申請資料、申請流程分別是什么?
總局回復:請咨詢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許可辦,咨詢電話:010-82261764。
問:關于使用單位每月檢查一次的管理規定
領導您好:
根據549號令第27條相關規定,使用單位需要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至少每月一次的自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咨詢如下問題:
1.這里說的“日常維護保養”是否是指的“半月、季度、半年度、年度”保養?還是另有所指?這里的日常,是否是指每天?
2.這里提到的“至少每月一次自行檢查”,是否有特指的檢查項目表格?是否與日常巡檢檢查表格一致也可?當存在每天一次的日常巡檢的情況下,該每月一次的自行檢查是否還有必要進行?日常巡檢的概念,是否可以自定周期(比如一周)還是必須要每天一次?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第2.7條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進行了細化規定,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及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比如電梯,應當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沒有規定的,由使用單位自行制定相關制度。
問:運送購物車設備是否屬于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領導你好,請問運送購物車的設備(只限運送超市專用購物車)是否屬于特種設備,是否可以申請型式試驗,現場安裝后是否需要監督檢驗,謝謝!
總局回復:由于運送超市專用購物車的具體參數、結構、性能等不清楚,無法直接判定是否為特種設備。請根據《特種設備目錄》自行判定。
問:檢驗檢測開放
1、現電梯檢驗檢測全國試點開放,對于不是試點和能滿足檢驗需求的地區電梯檢驗工作,是否其他核準機構可以進入檢驗?(不是檢測是法定檢驗)
2、在上述地區其他核準機構在沒有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允許和備案情況下進行法定檢驗,檢驗結果是否有效?是否符合規定?如果違規有何處罰?
總局回復:具體試點要求請向檢驗工作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咨詢。
問: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問題
領導:
您好!本人在閱讀《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時,有以下疑問,盼回復!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解讀一文中“本《辦法》施行后,有關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取消條文強制、實行技術要求全部強制”。請問,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完成制造、安裝的起重機械、電梯、場(廠)內機動車輛在2020年6月1日之后的監督、首次、定期檢驗過程中,針對制造廠家未執行相關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文的項目,是否需要經過技術升級以滿足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全部要求?
總局回復:起重機械、電梯、場(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嚴格按照相應檢規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按照《產品質量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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