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二十三)
問:個人電梯操作證離職后被公司扣留,并不給解綁
本人于2019年8月辭職,離職后原單位將個人電梯操作證扣留,在電梯維保系統不給解除綁定。不解綁本人去其他單位也無法綁定。因電梯屬于特種設備,沒有綁定的維保人員無法進行該單位電梯的維保及維修。我該怎么辦? 問:關于電梯加裝電瓶車檢測系統的施工類別問題
總局回復:根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如涉及改變電梯原控制線路的,屬于重大修理,需按要求辦理告知并進行監督檢驗。 ![]() 問:共有產權電梯的使用登記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2.1已明確使用單位含義。請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本平臺補充:
問:電梯更換制動器的監督檢驗事宜 咨詢個問題:按照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的通知,重大修理包括:加裝或更換不同規格的驅動主機或主要部件、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在實際工作中,我司更換了一臺主機的制動器,因原型號制動器不再生產,所以我司采用了其它型號的制動器,其安裝尺寸、電源電壓、制動力矩與原制動器基本相同,完全可以替代原部件。同時辦理了重大維修告知。 我們想了解,這種情況下,在辦理大修監督檢驗時,除了監督檢驗要求的資料外,我司提供新型號制動器的出廠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是否可以辦理監督檢驗手續?監督檢驗單位應該進行現場檢驗,還是需要其它的資料?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具體檢驗情況,請咨詢執行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 問:電梯重大修理告知及檢驗事項 注:我公司資質施工類別有修理項。
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對于在用電梯的改造、修理,如原制造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原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修理。 問: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連續損壞如何定性? 1、能否對維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保進行處罰? 2、對使用單位頻繁出現同一問題,能否依據特設法84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總局回復:電梯使用、維保單位均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如發現涉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問:電梯復檢? 總局回復:《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檢驗合格判定條件;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電梯,受檢單位組織相應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請復檢。
問:電梯廠家設口令,無法維保怎么辦
總局回復:請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問:關于電梯換證業績的咨詢 1、我公司原許可證客梯:V≤4.0m/s,根據新許可規則屬于A2級,那么換證業績是否只要大于2.5m/s就可以; 2、原許可證載貨電梯載重:Q≤5000kg,新許可規則不限參數,是否任意一臺載重的都可以作為換證業績; 3、原許可證自動扶梯:H≤8.0m,新許可規則不限參數,是否任意參數都可以作為換證業績; 4、以上業績是否都可以使用試驗塔內的設備? 5、公司制造場地是否可以租賃別的公司的?有租賃合同。 總局回復:根據您的描述,1.是;2.是;3.是;4.《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G1.9(1)已明確換證業績要求,無相應業績的,應當按G1.7要求進行試制造;5.為禁止。
問:兩兩并聯控制的4臺電梯改為群控是否屬于改造 《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注1中有“控制方式是指:為響應來自操作裝置的信號而對電梯的啟動、停止和運行方向進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鈕控制、信號控制以及集選控制(含單臺集選控制、兩臺并聯控制和多臺群組控制)等。”該如何理解,是理解為將信號或按鈕控制改為集選才屬于改造,還是將集選控制中的單臺集選或兩臺并聯改為群控也屬于改造? 問:電梯改造許可 電梯公司(有電梯改造許可)在與甲方簽訂整梯或部件改造合同后,可否以“勞務合作”的形式與不具備改造資質的電梯施工單位(電梯施工單位有安裝修理許可)簽訂工程項目合作協議,由該電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問:電梯檢驗標準 總局回復:《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等6個安全技術規范第2號修改單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868號)》已明確相關要求。
問:關于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我們在日常檢驗中,遇到這樣的情況,設備一切手續齊全,但設備已超過定檢時間,使用單位也未向檢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這種情況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3條4款: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還是按84條1款: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那個合理合法。
總局回復:若該設備超期未檢,但未繼續使用的,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處理;若該設備超期未檢,但仍在繼續使用的,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處理。 問:縣級部門以自己名義做出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監察條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執行。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