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電梯曳引輪更換
尊敬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領導:根據《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修訂版)的通知》(國質檢特〔2014〕260號)規定,更換同規格的曳引輪屬于重大修理,由于曳引輪不需任何銘牌,檢驗機構很難判斷更換的新曳引輪,是否與原曳引輪是同規格的,因此要求電梯原制造廠家(如進口電梯,由國內代理商)出具“更換的曳引輪與原曳引輪是同規格”的證明,請問(1)是否可以提出這樣要求?(2)是否允許施工單位出具此證明?懇請領導百忙之中回復,謝謝!
答:在檢驗人員現場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可聯系制造單位證實。
根據我在留言里面找到的回復,如果我跟換的曳引輪有合格證是不是不用報大修,辦開工?
總局回復: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的通知(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修理或更換同規格的驅動主機或其主要部件,屬于一般修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本平臺補充:最新版的《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

問:關于電梯下次檢驗日期的詢問
總局領導:您好!根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第43頁注B-3的規定:檢驗報告中的下次檢驗日期精確到月,只填寫至檢驗日期下一年度的當月。
我們是基層執法人員,在檢查中遇到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合格證顯示為11月10日到期,使用單位于11月20日報檢,我們于12月初檢查,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后,對方電梯仍在使用,已構成超期未檢,能否進行立案查處?
對方使用單位認為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電梯應該于11月30日到期,在到期前已經報檢,但是檢驗單位沒來檢驗,不構成超期未檢。我們認為使用單位第一沒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報檢,第二在12月份仍在使用超期未檢設備,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立案查處,請問是否合理?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如發現涉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問: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您好,我們單位是一所學校,我咨詢問題如下:有一個自動扶梯實訓室,扶梯僅用于教學演示、拆裝,不乘坐。是否屬于特種設備。
總局回復:僅用于教學的電梯不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范圍;
問:電梯現場配置問題
電梯安裝問題:我司新安裝的一臺電梯,現場設置有自動救援操作裝置,但該產品的控制柜型式試驗合格證配置表上“自動救援操作裝置”欄為“/”,請問:
1、該臺電梯是否可以裝設自動救援操作裝置?
2、若可以裝,按照《電梯型式試驗規則》的要求,該裝置的加裝涉及重新進行型式試驗,這是否違反型規?
總局回復:現場設備與對應的型式試驗證明文件應一致。
問:住所和辦公地址
TSG 07-2019上規定“特種設備許可證樣式”上有“住所”和“辦公地址”,請問,僅對電梯安裝(修理)單位,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住所就是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的地址,而辦公地址可以不是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的地址,另外有別的辦公地址就可以”,或者,有什么特別的規定嗎?
總局回復:請按《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附件A中“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填寫說明”執行。
問:轎頂護欄安全等效評估
我們現在遇到的情況跟《關于同意無機房電梯轎頂護欄安全等效評價結論的函》(質檢特函﹝2010﹞70號)中提到的是同樣的問題。我想咨詢一下,這個函件是適用于所有同樣護欄設計的公司,還是只適用于函件中提到的4家公司。
如果只適用于函件中提到的4家公司,那我們有同樣設計的企業,怎么來做這個無機房轎頂護欄的安全等效評價,流程是什么樣的?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技術評審。根據《關于同意無機房電梯轎頂護欄安全等效評價結論的函》(質檢特函﹝2010﹞70號)附件1的審議意見,您描述的主機設計布置方式,是一種不得已的設計方案。建議企業今后在這類電梯設計時應按現有規范要求,設計出具有本質安全的電梯。
問:持有電梯維修證可以任職電梯管理員嗎
請問總局:持有電梯維修T1, T2,操作證,可以任職電梯管理員一職嗎?
總局回復: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附件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質。
本平臺補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附件2

問:GB 28621-2012《安裝于現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為何不能執行?
總局領導您好,關于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中淺底坑電梯的監督檢驗,底坑符合GB 28621-2012《安裝于現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為何不能監督檢驗?作為C類標準,并且在引言中明確規定GB7588-2003要求不能滿足時,執行GB 28621-2012《安裝于現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但現實是總局不允許執行。,GB 28621-2012《安裝于現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何時才能執行?
總局: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電梯應依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進行監督檢驗。
問:消防員電梯條款疑問
領導您好!現對消防員電梯條款有以下疑問:《消防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26465-2011)中5.7.8 g)條規定:通過操作消防電梯開關從位置“1”到“0”,保持時間不大于5s。然而《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消防員電梯》(TSG T7002-2011)中9.6條規定:通過操作消防電梯開關從位置“1”到“0”,保持時間至少5s。上述兩標準有沖突,請問如何判定?
總局回復:請按照檢規要求執行。
問:私人將電梯層門改為直接入戶該如何處理?
私人在縣城購地建房且無任何規劃設計文件,房屋某層或多層電梯層門出口直接入戶,監督檢驗時怎么處理?
還有房屋內的電梯在監督檢驗時滿足應急救援通道要求,但在監檢合格之后,私人更改原規劃設計,將某層或多層電梯層門改為直接入戶,請問這種情況在年度檢驗中如何處理?
總局回復:“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電梯監督檢驗和 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電梯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的實施意見”(市監特〔2018〕37號)已明確相關要求。
本平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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